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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星期天在校外玩耍损坏他人财产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70 更新时间:2013-02-20 | |||||
【案件事实】 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法律】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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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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