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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在课外活动时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字体:
中学生在课外活动时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897    更新时间:2014-05-11    
中学生在课外活动时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案例】
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某中学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分析】
学生在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不时发生,学校在多数情况下承担了赔偿责任。为了避免事故发生,一些学校减少了学生的体育活动时间,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体育运动中的伤害可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学校提供的活动场地有明显安全隐患或教师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就存在过错,就应承担与其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的活动场地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而且教师也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学校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是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因此,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王某的父母负“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举证义务,学校无举证义务。如果王某的父母不能提供“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证据,就应推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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