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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字体: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新疆维吾…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3933    更新时间:2014-04-07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1986]61号

现将《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体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作人员的关怀和爱护。认真做好工作人员退体工作,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干部新老交替,促进我区两个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退体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推进干部新老交替,有利于引进人才,开发建设边疆,加快我区“四化建设”进程,现对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符合国家规定退体条件的工作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继续工作外,都要按时办理退体手续。本人坚持不退的,从所在单位通知的下一个月起,不再计算工作年限,工资改发退体费。

工作人员中,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体弱多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准予退休。

二、工作人员退体后,除按规定发给退体费外,凡在新疆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根据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长短,按月加发退体补助费。即: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5%;工作年限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20%;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不满二十五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5%;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加发原标准工资的10%。

按本暂行规定发给的退体补助费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应享受的各项退体待遇,其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三、工作人员退体后的活动经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的数额,由县以上主管此项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安排,主要用于对退体人员的管理活动方面,年终如有结余,可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在新疆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已有八年没加在原籍探亲,现本人无探亲对象,而退体后又在新疆安置的,退休前可以批准一次性探亲假去原籍探望其他亲属,假期为60天(含路程假),工资照发,其往返车船费按探亲规定给予报销。

五、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在职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如困难补助、洗理费等),在看病、住房、用车等方面也要给予照顾。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退休工作,并切实加强管理。自治区区级单位,应视退休人员多少,设置专管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也可以和离退干部统一管理。地、州(市)劳动人事部门要设专管机构负责退体工作。县、市离退工作也要有一个部门统一负责,管理退休工作人员的编制,可按每一百名退体人员配一名工作人员的比例,由各地自行安排。

七、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例的,可照此执行。企业单位随着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可参照办理

八、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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