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政府文件 >> 新疆文件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新疆维吾…    文章来源:焉耆人事局    点击数:15820    更新时间:2014-03-23    

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6]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完善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函[2006]214号)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职工和群众充分认识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义。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坚持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乱开口子的行为和人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协同配合,确保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的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因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四)。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对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少数民族学生在大专院校预科部补习汉语的时间,视为在校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职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
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界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全年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上一级别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它。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统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确定(附表五)。
    其它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数额确定。
    2.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附表五)。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使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一档;录用到三、四、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高定两档。
    三、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任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六)。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附表六)。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附表七)。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七)。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计生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人技术等级(职务)都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附表八)。
    四、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一)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只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度,适当时候出台。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里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自治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意见另文下达。
    (三)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施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意见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五、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六、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的公务员的工资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办法将另行制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确定职务后,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职务和级别工资。
    (三)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五)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六)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国发[1983]68号、劳人薪[1986]100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公务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机关工人可适当高定岗位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
    (七)军队专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八)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和级别工资。
    (九)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级别工资或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工资档次;获得两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定两个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
    (十)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定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照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适当低定工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正在接收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果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套改。
    八、经费来源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
    九、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拟定工资制度改革增资方案,增资方案应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套改工资花名册、汇总表,对列入工资改革的范围、增资水平等相关情况要做文字说明。地、州、市及以下机关单位的增资方案,由各地、州、市人事局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自治区直属机关及下属机关单位的增资方案,由直属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中央驻疆机关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自治区负责审批的,其增资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负担。
    十一、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和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附表一);
        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附表二);
        职务和级别对应关系表(附表三);
        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工资套改表(附表四);
        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表(附表五);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工资标准表(附表六);
        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和岗位工资套改表(附表七);
        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表(附表八)

关于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自治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年限计算。对少数民族学生在大专院校预科部补习汉语的时间,视为在校学习时间,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是指从任命和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任或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任命或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任或原聘岗位与现任或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任命或聘用在相同岗位等级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控制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1.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自治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意见另文下达。
   2.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国家国藩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出台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号、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或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任命或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任或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任和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见习期和初期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不含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仍实行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待遇(附表七);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待遇(附表七)。
   2.见习期满和初期期满后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合格后,按所任或所聘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附表七)。
   到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到三、四、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高定两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附表八)。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按原岗位第一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六、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国家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只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机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帐薄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帐薄核算,不得帐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级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中专、技校、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调高10%。
   (二)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三)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或任命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或任命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或任命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或任命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任或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工资,薪级工资按所任或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搞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先按未聘或缓聘前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再按照新党办[2004]14号文件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七)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九)军队专业干部按本人现任或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任或现聘岗位低于专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岗位和薪级工资。
   (十)由人事部选拔的由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两级。
   (十一)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任或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和薪级工资。
   (十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两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薪级工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获得两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十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一级;受撤职处分的,按新任或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两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任或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三级;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被事业单位使用或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任或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上述人员如降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任或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收立案或停职生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收入分配政策。
    九、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资金,按单位性质和类型不同,分别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十、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一、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拟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资方案,增资方案应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花名册、汇总表,对列入收入分配改革的岗位、增资水平等相关情况要做文字说明。地、州、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的增资方案,由各地、州、市人事局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增资方案,由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二)中央驻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自治区负责审批的,其增资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和事业单位负担。
   十二、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和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附表一);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附表二);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附表三);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薪级工资套改表(附表四);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和薪级工资套改表(附表五);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岗位和薪级工资套改表(附表六);
     事业单位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待遇表(附表七);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表(附表八);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2500元,省(部)级副职1800元,厅(局)级正职1220元,厅(局)级副职940元,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科级正职以及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计及以上职务1500元,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为350元。
    (三)退职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315元,乡科级193元,科员级办事员126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4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8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93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26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93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26元。
    三、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退职)人员增加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待遇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其他有关政策
   (一)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按照本人退休时执行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这次增加的离休费按年度列入离休人员1~2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
   (三)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新疆境内外异地安置或居住,由原工作单位发给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离退休(退职)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同职务离退休(退职)人员增资的办法和标准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五、经费来源
    这次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单位性质和类型不同,分别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六、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方案,认真填写《花名册》、《汇总表》,由直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批后执行;地、州、市人事和老干部门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核批准,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
   (二)中央驻疆单位增加离退休非(退职生活费)由自治区负责审批的,其增资方案报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批后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负担。
    七、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由自治区单位、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单位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和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党委老干局负责解释。


关于完善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对扶持艰苦边远地区干部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地区工资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类别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列入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由现行的四类调整为六类,由低到高一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范围和类别名单(祥见附件一),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执行。
    二、调整津贴标准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元至130元,二类区每月120元至240元,三类区每月215元至380元,四类区每月370元至680元,五类区每月640元至1050元,六类区每月950元至1400元(各类去职务、岗位、技术等级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每五年评估调整一次范围和类别,从调整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能力、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以及艰苦边远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适当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四、有关政策
   (一)根据评估结果需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的,从调整的次月起执行。新列入范围或类别发生变化的,按新确定类别的津贴标准执行;调整出范围的,停止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二)列入范围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发生变更后,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财政厅报人事部会同财政部重新评估确定。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转正定级工资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见习期(初期)按见习期(初期)满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四)离退休(退职)人员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办法。
    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
    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已按新政办[2001]47号文件附件四《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离退休时执行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增加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离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市、区)类别发生变化的,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五)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或不同类别的县(市、区)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市、区),从调整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人员,期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六)中央、自治区、地(州、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
   (七)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原保留的经国家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生活费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和地区性津贴,从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经费来源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六、审批程序
    自治区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和中央驻疆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拟定机关、事业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方案,认真填写《花名册》、《汇总表》,由直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党委老干局审批后执行;地、州、市及以下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增资方案,由各地、州、市人事和老干部门分类汇总,分别报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单位老干局审批,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
    七、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由自治区单位、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和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党委老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新疆实施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
    附件二:机关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附件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附件一:
新疆实施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99个县、市、区)
   一类区(7个)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
   石河子市
   二类区(16个)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
   五家渠市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
   吐鲁番地区:吐鲁番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阜康市、米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
   三类区(29个)
   阿拉尔市
   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阿瓦提县
   吐鲁番地区:鄯善县、托克逊县
   哈密地区:哈密市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精河县
   昌吉回族自治区:奇台县、吉木萨尔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轮台县、尉犁县、和硕县、博湖县、焉耆回族自治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塔城地区:塔城市、额敏县
   四类区(32个)
   图木舒克市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
   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尼勒克县
   塔城地区: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
   五类区(14个)
   喀什地区:叶城县
   和田地区:皮山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哈密地区: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且末县
   伊拉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阿勒泰地区:青河县
   六类区(1个)
   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来源:http://www.yqrsj.com/Shownews_359.html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河北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