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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关于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新疆政府…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4315    更新时间:2013-02-24    

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
关于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拟定了《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和自治区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深化自治区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自治区义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本级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核定本级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各地、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需向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报备。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性津贴、岗位性津贴、班主任津贴等部分组成。生活性津贴标准在县级及以上同级政府范围内应保持基本一致;岗位性津贴应体现义务教育学校的岗位职责差异,不同的岗位设置不同的岗位津贴,适当拉开差距;班主任津贴在县级及以上同级政府范围内不分岗位,执行同一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超课时津贴、农村教师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制定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二)同一县级区域内农村教师补贴按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的10%确定。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形成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
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五、相关政策
(一)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完全中学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工作人员,其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二)原国家规定班主任津贴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执行的班主任津贴按规定的标准一并核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应报上一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审批。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以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五)“自治区人才储备编制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的教师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
(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分级负担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市、区)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地(州、市)财政要强化责任,增加对县、乡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安排,自治区财政要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加大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财政补助力度。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七、组织实施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州、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应报上一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党委、政府的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政、教育、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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