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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招生简章约定,应承担过错责任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58 更新时间:2013-0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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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1年5月20日中午,某小学9岁的一年级学生黄某和阿敏一起离开学校,来到学校附近的津头砖厂一水坑游泳,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黄某死亡后,学校支付了1000多元丧葬费,另外给了家长4000元。此后,黄的父母与学校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黄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20年的死亡补偿费112680元。据查,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免费专车接送学生回家。2012年6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新城区某小学赔偿黄某死亡补偿费112680元。 【案例分析】 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免费专车接送学生回家,家长送其子到学校就读,表明家长接受了学校提供的专车接送学生回家的服务,双方之间已就此达成约定。黄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未能按照约定在放学时将学生集中点名后用专车接送回家,而是任由黄某私自离开学校,导致黄某在校外游泳溺水死亡,对此,学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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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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