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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          【字体:
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考
作者:史天经    文章来源:大众网    点击数:3772    更新时间:2011-04-13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十五大、十六大报告所强调的精神,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人权,是指人们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和精神的基本权利。人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讲人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找到了一条真正符合中国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这就是:将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条件下,全面推进人权。这条道路的特点是:在发展人权的基本方向上,坚持发展生产力的共同富裕的原则,立足于改善全国人民的生活和促进全国人民人权的发展;在促进人权的轻重缓急上,强调生存权、发展权的首要地位,同时兼顾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全面发展;在促进和保障人权的方式方法上,强调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关键,改革是动力,法制是保障。党的十六大报告不拘于通常的权利分类,从更深的层次、更有针对性地论述了中国人权涵盖的方方面面。报告指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中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以造福于人民。
  我们应深入认识,中国《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中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系统地作出了切合我国实际的规定,体现了真实性、广泛性。
  我们应深入认识,公民的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等的整体进步与发展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自由权,决定着作为人权主体的人的最终目的与归宿。自由权不是恣意任性的权利,自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自由权须以他人同等的自由权为限,自由权须是法律的明确保护范围。
  平等权,是人或事物获得相同的对待。主体平等是平等权的实现前提。形式平等(“起点平等”和“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平等权所必须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公民平等享有基本人权。
  财产权在人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没有财产权的基本保障,实现其他各项权利便是空想。在法律意义上,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是平等的。作为基本人权的财产权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是私有的部分,二是公有财产中他应得的部分。这两部分相加,才能构成完整的个人财产权,这才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全部财产基础。侵犯私有财产是对人权的侵犯,侵犯公有财产同样也是对人权的侵犯。
  生存权,是保证每个人过起码的生活的权利,是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保障义务的权利。生存权不仅包括物质上、生理上免于饥饿的权利、免于流离失所的权利,而且应该包括精神上免于饥饿的权利。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应包括最低限度的经济生活保障和最低限度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主要包括最低限度的教育、文化、信息资源的提供等。对人而言,生存权是一个人保持最低人性尊严和价值的底线保障。一个国家只有在每个人的生存权获得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展开对自由权、平等权、发展权等的建设。
  发展权是关注人权在质与量的全面提升。发展权赋予人权以动态的理念。个人发展权的核心内容,是个人潜能的自由开发与个性的充分发展。实现发展权的基础,是发展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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