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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依法执教常见法律风险应对工作指引 | |||||
作者:李文 文章来源:蒲公英教育法治研究中心 点击数:1053 更新时间:2021-12-17 | |||||
教师依法执教常见法律风险应对工作指引 李文 蒲公英教育法治研究中心 为了帮助广大中小学教师提高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防范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蒲公英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遴选了中小学教师执教过程中易发生法律风险的十个典型场景,按照“风险描述-法条链接-应对指引”的体例,逐一进行风险画像,并提供便于操作的应对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教育同仁正确处理、有效化解依法执教过程中遇到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法律问题。 一、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 【风险描述】 1.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且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负责活动组织的教师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引】 1. 开展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安全专项教育,强调活动纪律和安全注意事项,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二、安排学生参加不适宜劳动 【风险描述】 1. 学校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等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负责活动组织的教师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引】 1. 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劳动或体育运动时,应注意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活动。 2. 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高危险性,或者带有商业性的劳动或其他活动。 三、特异体质学生管理 【风险描述】 1.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从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相关教职员工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引】 1. 通过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学生是否具有某种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 2. 不得安排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合参加的特定教育教学活动。 四、学生伤病救助 【风险描述】 1.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因负有救助义务的教职员工救助不及时导致学生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引】 1. 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应第一时间送医,情况紧急的还应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2. 将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的情况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保留好记录。 五、学生安全信息通报 【风险描述】 1. 对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因负有安全信息通报职责的教职员工未及时通报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引】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家校及时通报机制,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提前放学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风险描述】 1. 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体罚的教师进行追偿。 2. 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经教育不改的,可能受到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导致学生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还可能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对指引】 1. 把握好批评教育学生的尺度,杜绝体罚现象。 2. 确需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的,应按照《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惩戒。 七、没收或毁坏学生物品 【风险描述】 1. 学生个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将学生违规带入校园的手机或其他个人物品予以没收甚至毁坏,涉嫌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利。 2. 因管理不当造成学生个人物品损失的,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引】 1. 学生携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物品进入校园的,教师可以根据校规校纪予以暂扣,但不得没收或毁坏。 2. 在对违纪学生进行适当教育后,应当将暂扣物品返还给学生本人,或通知其监护人领回。 八、随意公开学生个人隐私 【风险描述】 1. 学生的成绩排名、聊天记录、交友情况、身体疾患以及家庭背景等个人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公开,否则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和责任人存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2. 使用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应对指引】 1. 教师对接触、获得的学生个人隐私信息应注意保密。 2. 确因教学管理需要使用和公开学生个人隐私信息的,也应将使用和公开的范围限定在必要的限度内。 九、使用歧视性语言批评学生 【风险描述】 1. 学生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对学生使用诋毁、嘲笑等歧视性、侮辱性的语言进行批评,涉嫌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学校和责任人存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2. 教师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应对指引】 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在批评学生时应避免用词不当,不得以侮辱、嘲讽等方式贬损学生的人格和名誉。 十、将违纪学生赶出课堂 【风险描述】 教师在学生违纪后直接将其赶出课堂,不符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的惩戒条件和程序,涉嫌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法条链接】 ◈《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应对指引】 1. 将学生赶出课堂,实质上是对违纪学生实施了停课惩戒,根据《惩戒规则》规定,停课属于严重教育惩戒措施,不能轻易使用。 2. 对于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才可以适用停课惩戒方式,且停课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周。 3. 实施停课惩戒措施应当事先告知家长,并且只能以学校名义决定和实施。 作者 | 李文律师,蒲公英教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教育与校园安全法律专委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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