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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试行)》          【字体:
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试行)》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3446    更新时间:2016-06-24    

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工作人员
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教人〔2016〕21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干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经研究,特制定《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7日

 

 

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工作人员请销假

审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委(厅)工作人员请销假、考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工作作风建设,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委(厅)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请假类别:依照请假原因,请假分为因公请假、因私请假两类。

因公请假,指因受组织委派,外出(不含乌昌地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挂职锻炼、学习培训等事由,时间超过1天的公务请假。

因私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等。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委(厅)主要领导外出应提前相互告知;副厅级领导干部请假,报委(厅)党组书记、厅长同意,办公室备案;

(二)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下同)请假,由处室(单位)分管委(厅)领导审核,报委(厅)主要领导同意,组织干部(人事)处备案;

(三)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由所在处室(单位)正职领导审核,处室(单位)分管委(厅)领导审批,组织干部(人事)处备案;

(四)厅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请假,假期在1天之内(含1天)的,由所在处室正职领导审批;假期超过1天不满3天的,须经组织干部(人事)处审批;假期超过3天的,须经处室分管委(厅)领导审批,组织干部(人事)处备案;

(五)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请假,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向本单位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 办理请假审批手续,需填写《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工作人员因公(私)请销假审批表》。因故需续假的,须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工作人员因公(私)请销假审批表》;

(二)因公请假,须提供相关领导批示的会议、调研、挂职锻炼、学习培训通知等相关材料;

(三)因私请假,须说明请假事由或附相关证明材料。

如因委(厅)领导安排紧急事务离岗,未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可按请假审批程序以口头方式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第七条 因公外出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和相关规定开展学习、参会、调研、检查等活动,严禁擅自改变原定路线,私自探亲、访友以及组织开展与规定公务无关的活动。外出途中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路线或续假的,应当向批假领导请示并征得同意。续假返回后应将改变路线或续假情况向批假领导和组织干部(人事)处做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个人因私事在工作时间内不能正常出勤的,须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请事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2天以上的,须凭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探亲假、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执行,事先由本人提出,一次性休完。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认真落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保障职工休假权利。

(一)凡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均应安排年休假,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应带头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应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每年年初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确保职工休假期间各项工作不受影响,并报组织干部(人事)处备案。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一般应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修完假期的,经处室(单位)领导批准,可分段安排休假。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四)休假当年,又符合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的,经组织干部(人事)处批准,假期可合并使用。

(五)职工休假期间应保持信息联络畅通。

第十条 假满返回后,应立即向审批人、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公请假人员还需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考察、学习完成情况,必要时应呈报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假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的,应向财务核算中心或直属单位财务部门提供请假审批材料。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十三条 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依据《公务员法》予以辞退。

事业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严格执行请销假登记备案制度,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干部请销假情况。组织干部(人事)处将定期对各单位请销假制度登记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此作为单位和个人考核、干部考察的一项内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实施,办公室、组织干部(人事)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须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直属单位可结合实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干部请销假制度,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厅组织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委 教育厅重要政务活动报告制度的通知》(新教厅办函﹝2009﹞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厅考勤制度>的通知》(新教人﹝2002﹞36号)、《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教厅办﹝2011﹞47号)及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教人〔2016〕21号请假审批表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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