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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字体:
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4282    更新时间:2016-06-24    

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临时
借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教人〔2016〕19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临时借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7日

 

 

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临时借用人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厅)临时借用人员遴选工作程序,加强借用人员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或被上级机关临时借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借用人员应遵循工作需要、协商一致、从严控制、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借用人员:

(一)因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确需借用的;

(二)岗位出现空缺,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工作的;

(三)职能调整,工作量大,人员严重不足的;

(四)因专项工作设立的机构,暂无法解决编制的。

第二章  临时借用人员条件、范围和期限

第五条 临时借用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备拟临时借用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学历、职称和专业素质,并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

(三)临时借用人员原则上应为教育系统在职人员。若需临时借用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四)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试用期未满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它问题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处理的,不得借用。

第七条 临时借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处室(单位)核定编制总数的30%。

第八条 临时借用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一次借用最长为1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用工作时间的,连续借用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临时借用人员工作在委(厅)党组领导下,由委(厅)借调(返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临时借用人员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需临时借用人员的处室(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借用意见,包括临时借用的理由、岗位、工作任务、期限以及拟临时借用人员基本情况等,送交组织干部(人事)处审核;

(二)组织干部(人事)处核实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组织干部(人事)处办理临时借用手续。

一次借用期满,需连续借用的,需重新办理临时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 承担重点专项任务、成立临时机构需临时借用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处室(单位)提出临时借用意见,按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需从委(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的,由组织干部(人事)处负责征求拟借用人员所在处室(单位)意见,确定借用事宜,报人员所在处室(单位)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借用人员日常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借用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借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

(二)借用人员为中共党员且借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党组织关系的转接手续。

(三)用人处室(单位)负责对借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按时将借用人员的考勤记录交原工作单位。

(四)借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临时借用期限不足6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由用人处室(单位)对借用人员做出工作鉴定;临时借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处室(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委(厅)在年底总结时,对表现优秀的借用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用人处室(单位)做出的工作鉴定或考核定等意见,送交组织干部(人事)处审核后,由组织干部(人事)处反馈借用人员原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借用关系终止。

(一)临时借用期未满,原安排的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原因,临时借用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用部门工作的。

(三)临时借用人员因故提出终止借用关系,经研究同意其返回(离开)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临时借用的。

第十七条 由委(厅)处室(单位)借用到上级机关的人员,应定期向所在处室(单位)及组织干部(人事)处报告工作情况。借用期满后,按时持工作鉴定到组织干部(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返回原处室(单位)工作。

第五章  临时借用人员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临时借用人员福利待遇,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借用人员工资、工资性津(补)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缴纳和发放。临时借用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标准按委(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临时借用人员有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临时借用期间,享受委(厅)机关或直属单位的伙食补贴和工会会员的同等福利。

(三)用人处室(单位)应加强与原单位的沟通,保障借用人员在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变动、职称晋升、工资调整时,享有与在岗职工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滥借而造成本部门工作人员人浮于事。

第二十条 对于临时借用人员违反借用处室(单位)规定、不服从安排的,解除临时借用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原单位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借用处室(单位)及借出人员处室(单位)在临时借用或返回手续办理完毕后,应通知借用人员按时报到。人员借用结束后,未请假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回原单位参加工作的,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妥善安排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教育工委 教育厅借调(返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新教人﹝2010﹞21号)及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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