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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聘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聘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8337    更新时间:2014-09-24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聘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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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维稳〔2014〕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规范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保安人员在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保护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用,构建平安和谐的文明校园。依据《关于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0〕2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保安管理工作规范》(新公通〔2012〕93号),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聘用、培训和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聘用工作。中小学、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可分为从保安公司聘用保安人员和自行招录保安人员两种形式。招录保安人员应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招聘,培训合格后,交由中小学、幼儿园使用、管理、考核和评比。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财政、人社、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的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聘用工作领导机构,对应聘人员严格审查,择优录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被聘保安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聘用的保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须与原用人单位协调沟通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相关经费划转到原用人单位或直接续缴到个人账户上。同时可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聘用的保安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需辞退或因不适合从事保安工作需更换,由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聘用工作领导机构自行研究决定,并处理好一切善后工作。

二、关于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学校保安人员业务培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新招录保安人员须经过保安培训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申领保安员证,持证上岗。所有在岗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每年要集中1周时间在保安培训机构进行轮训,不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责任意识。培训内容应依照《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规定,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际需要。培训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三、关于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保安队伍的管理、考核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保安管理考核制度,纳入教职工管理考核范畴,同安排,同部署,同标准,同考核,并与工资待遇挂钩。用人单位应为保安人员配备所需的防身装备。保安人员上岗应着保安人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服装以县为单位自行联系,在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购买,使用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的保安服务标志式样。保安人员玩忽职守的,由中小学、幼儿园予以训诫;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辞退,并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经费保障。各地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服务费原则上由学校同级财政按实际配备数全额承担,公办乡、村中小学及幼儿园保安人员服务费由所在县(市、区)统筹安排。普通高中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费用由学校承担,当地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对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以下简称南疆三地州)及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阿瓦提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费用予以补助。自治区财政下达资金为补助性资金,各有关地(州、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切实做好校园保安人员配备工作。

五、有关要求。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教师正常教学,今后各地不得随意临时抽调教师到县乡机关单位帮助工作,不得安排教师昼夜值班。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工作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园保安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精神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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