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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普通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字体: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新疆大学    文章来源:新疆大学    点击数:2611    更新时间:2014-01-23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普通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大校字〔2013〕112号

各单位: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经2013年6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5日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新疆大学普通本科生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考试工作人员指定座位就座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互借考试用具的;
(四)擅自分拆试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为他人旁窥提供便利、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身份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有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十一)考生座位周围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十二)有其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等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一)考试期间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或设备的;
(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信息的;
(四)破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五)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六)试卷被他人拿走,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七)考试期间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无论设备打开或关闭);
(八)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或者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九)有其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等违反考试规则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一)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的;
(二)考试违规被发现后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带头在考场煽动考生,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有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人身伤害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行为的;
(五)以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六)通过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档案或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在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的;
(八)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九)使用相关设备接收考试信息实施作弊的;
(十)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的;
(十一)交换试卷或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符的身份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试规则,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出现考试违规的;
(五)其他违反考试规则,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考生有第一、二、三、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当次考试资格,立即离开考场,该课程当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取消该课程考试的下一次考试机会。

第六条  根据《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有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考试违规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违规的,给予高一级处分。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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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疆大学普通专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新疆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新大教字〔2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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