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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购买小产权房被判腾房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1676 更新时间:2013-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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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签订协议,约定以45000元购买位于通州区宋庄镇一处小产权房。 后来,宋庄重新规划园区和道路,很多农家院落面临拆迁,房主会得到巨额拆迁补偿。 2006年12月,马海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 李玉兰辩称,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且“马海涛是居民户口,无权要求退还房屋,起诉超过了时效”。 通州法院一审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李玉兰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故判决双方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因合同无效属自始无效,李玉兰应腾退房屋,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93808元。 同年12月,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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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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