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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义务教育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字体:
新疆义务教育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网站    点击数:3661    更新时间:2013-09-22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3〕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自治区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规范义务教育教学点的设立、撤并程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中小学校点布局的通知》(新教发〔2012〕9号)要求,义务教育教学点的设立、撤并,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设立、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教学点布局要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要求,对于边远农牧区等确需设立教学点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布局规划,充分论证,应设置必要的教学点;教学点的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由地方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备案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教学点撤并。
二、要加强保留和恢复教学点的建设。对确需保留和恢复的教学点,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建设,按要求配备教学仪器设备和器材,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资源,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使全区义务教育教学点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三、要加强教学点的管理。教学点依附于当地中心学校管理,中心学校要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统筹安排教师,组织巡回教学,开展联校走教、连片教研,推广应用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四、加强对教学点的督导检查。在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各地要将教学点建设一并纳入规划。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学点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范围。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5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教学点设置,提高教学点办学水平,缩小校际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教育强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中的教学点是指一至四年级的非完全小学。
第三条  本《标准》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中非完全小学办学标准的补充。
第四条  本《标准》是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二章   教学点设置
   第五条  教学点布局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要求,对于边远山区、农牧区等确需设立教学点的地方,经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布局规划,充分论证,根据就近上学的原则,应该设置必要的教学点。农牧区教学点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偏远山区散居少户居民点除外),就近走读上学。教学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3公里。
第六条  教学点选址要以师生安全为前提。应避开地质塌陷区、地震断裂带、河湾及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易积雪区、沙漠边缘、宗教场所、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无架空高压输电线及高压电缆等。
第七条  教学点周边环境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丧葬场所,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八条  教学点设施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学校的教室、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电等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校舍建设设计符合高一度抗震设防要求;积极推进改水改厕,推广以生态技术为核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建成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

第三章   校园校舍
第九条  教学点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校园规划要按教学、体育运动、绿地游戏区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教学、图书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教学用房与体育活动场地应有合理的间距。
第十条  教学点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和绿地游戏区用地三部分。生均用地面积25㎡以上。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及游戏活动所需要的场地,应设置60m直跑道、100㎡游戏区和适宜低年级学生体育活动的设施。
第十一条  教学点校舍建设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规定的基本校舍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教学点各类校舍用房的设置应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确定。应设置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含行政办公)、传达值宿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教学点校舍生均建筑面积达到4.52㎡以上,同时应根据教师数量,合理设置教师周转宿舍。
第十三条  教学点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要求,规划建设环保、卫生、节能型校园学校。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十四条  教学点装备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学生学习、活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装备一般包括基本的常规通用教学设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配备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的功能、特点、折旧和利用效率等因素。
第十五条  教学点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试行)》(新教基[2010]35号),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六条  生均藏书不少于20册,复本率不超过12本。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5%。
第十七条  教学点教学卫生和学生健康检查基本达到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 5号)的要求。教室、课桌椅、黑板、教室采光、教室照明和生活饮用水、食堂、厕所以及卫生(保健)室设置等基本达到标准。采取多种方式保证教学点正常教学的用电、卫生用水需要。
第十八条  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和发展目标,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启动实施“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项目的通知》精神配备学校信息化设备,有条件的教学点,要通过各种方式接入互联网络。

第五章  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合理配备教职工。保安人员的配备、培训、管理和经费保障等,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保安人员配备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0]21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学点依附于当地中心学校管理,教学点负责人的选拔聘任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中心学校要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统筹安排教师,组织巡回教学,开展联校走教、连片教研,推广应用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教师须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各级财政建立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在职称晋升、落实待遇、改善条件等方面,向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吸引和鼓励优秀教师到教学点工作。

第六章  办学经费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得到贯彻落实,地方政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点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各项支出。教学点资产管理责任人明确,档案、账目齐全,帐物相符,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现象。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完善教学点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教学点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实际的管理制度;加强德育、法制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建立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评价体系;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建设;重视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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