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教育厅文件 >> 人事经费 >> 文章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关于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若干问题的解释 | |||||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网站 点击数:3897 更新时间:2013-09-18 | |||||
印发《关于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科研院所,人民团体,各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各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我厅研究拟定了《关于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3日 关于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化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改革,促进自治区各级各类教育人才队伍科学发展。现就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评聘合一”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必须严格实行“评聘合一”,不搞“评聘分开”。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机构不得超出自身权限和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受聘年限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教师一律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13年起,凡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大中专院校、教育机构,均须提供本单位的岗位使用情况说明。 二、关于考核年限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须提供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任职条件)规定的相应级别职务最低受聘年限内的考核结果,并满足近3年考核在合格以上。新参加工作的本科毕业生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硕士毕业生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只须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以上证明材料即可。 三、关于学历学位 2017年之前,在高等专科学校、“升本”不满5年的本科院校和乌昌地区以外电大系统任教的教师,以及卫生系统三甲医院申请“双职称”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二甲医院申请“双职称”的医疗、药学、护理、医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暂不执行“须取得硕士学位”的条件。 四、关于教师类型 2013年起,任现职以来,年均课堂教学量超过本校规定的年均课堂教学量50%以上的教师,可按“教学型教师”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2017年之前,在高等专科学校、“升本”不满5年的本科院校和乌昌地区以外电大系统任教的教师,可按“教学型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五、关于双师素质 2017年之前,职业学校教师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规定必备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职业(工种)职(执)业资格证书,可暂作优先推荐、评审的条件。 六、关于学用一致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用一致”的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1)申报人取得最终学历(学位)的专业须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至少不跨文、理科)。(2)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或相近(至少不跨文、理科)。但因教学需要被安排在其它专业教学岗位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执行第(1)条规定。 七、关于工作量计算 2013年9月底前,各高校、高职院校应向教育厅报备本校工作量认定办法,今后如有变动,应于当年职称评审工作启动前向教育厅报备。中职学校、中小学校教师工作量计算,应严格按照任职条件有关要求执行。 八、关于课题要求 2017年之前,在高等专科学校、“升本”不满5年的本科院校和乌昌地区以外电大系统任教的教师,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课题条件可降一级作要求;在非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任教的教师,课题条件也可作降一级要求。 九、关于特岗教师参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国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岗教师在乡镇(场)及以下学校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
|||||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 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暑期安… 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依法治…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李宪生 版权所有(2003-2024)*****公案备案:6543010015号***** 站长:李宪生18997512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