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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字体:
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作者:新疆招生…    文章来源:新疆招生网    点击数:6997    更新时间:2012-0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已公布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日前公布了《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将适用于6月份举行的高考。从今年起,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将面临更加严苛的违规认定和处罚。
一、《决定》出台及时,对考生行为进一步约束。
《决定》首先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定义作出修改。不仅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多处细化,对作弊考生的重罚规定更加完善,提高了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了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处罚,维护社会诚信体系。
《决定》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为分成“违纪”10种和“作弊”10种;考生如出现规定中的四类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在校学生、在职教师如出现规定中的三类考试作弊行为之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规定第十四条中,考试工作人员如有所列十项作弊行为之一,将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尊重考生权益,修订办法规定,“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同时规定,“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再次强化“考生诚信档案”的重要性。强调“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三、加大惩处力度,捍卫高考公平
教育部将加分资格造假认定为作弊,有利于捍卫高考公平。
《决定》还根据当前作弊手段的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将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对违规行为的认定手段增加视频录像手段的应用,规定在第十九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决定》还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从重处理,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四、重拳打击组织团伙作弊
《决定》中明确要求提出,对“组织团伙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以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者”,其所在的教育考试机构须通报其所在学校,并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涉及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类作弊行为之一”者,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以上是教育部日前公布的《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的部分相关内容,请各位考生和家长登陆新疆招生网<www.xjzs.edu.cn>查阅《决定》原文。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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