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教基〔2015〕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学能手队伍培养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教学能手素质的提高,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学校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学能手的管理、使用、考核工作。
2015年5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能手评选、认定、管理工作,真正使教学能手评选成为带动教师队伍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迅速提升的助推器,充分发挥教学能手的骨干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学能手是指在自治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工作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职业道德素养、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效果明显,并在课堂教学改革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骨干教师,是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中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通过教学能手的选拔和培养,将为自治区基础教育打造一批能够在教学领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整体提升自治区基础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促进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二章 选拔与认定 第四条 教学能手的选拔对象和范围 (一)选拔对象为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的现任专职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管理人员任教学科必须是课程设置中的一门系统的课程,每周上课不得少于4节。教研员和学校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5%。 (二)选拔培养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选拔培养自治区级教学能手200名左右,各级教学能手的选拔名额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教学能手的选拔认定条件 (一)师德师风。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爱岗敬业,尊重学生,为人师表,尽职尽责。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师德师风考核优秀。 (二)个人素养。熟悉教育法规,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对所任学段和学科的课程体系有全面系统的研究,教学特色鲜明,有比较成熟的教学经验,教学功底扎实。 (三)工作室成员。已是自治区或地(州、市)或县(市、区)三级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入室成员。 (四)教学实绩。任教以来一直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能很好完成本学段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教学实绩显著。近三年承担过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开课或示范课,并在县(市、区)级优质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级别同类竞赛中获得二等奖。能承担并出色完成校本研修任务。 (五)教研能力。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近三年,至少有两篇学科专业论文在县(市、区)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交流(由教育部门组织);主持或参与1项县(市、区)及以上级别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或教改项目。 (六)职称要求。原则上中小学教师应具备中学一级,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称,特殊教育教师教龄应在三年以上,小学阶段教师须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阶段教师须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研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称。 (七)优先条件。在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教育教学类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教师,可优先推荐。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推荐: 1.师德表现不良者。 2.教学上有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 3.有违法违纪和教学违规行为,受到查处者。 4.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教学活动,或近几年向学生推销各种教辅资料谋利者。 5.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者。 第六条 教学能手的选拔认定原则 坚持标准,严格条件,确保质量;兼顾城乡,统筹学段,协调学科;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七条 教学能手的选拔认定程序 (一)成立机构。自治区教育厅成立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也需成立相应机构。 (二)公布条件。由自治区教育厅下发《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选拔与管理办法》及评选工作安排,由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向所有教师公布。 (三)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在职一线教师,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愿景向所在学校提出自荐申请,经学校评选推荐后填写《自治区教学能手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统一上报。 (四)逐级评选。根据自治区教学能手选拔原则和选拔条件,认真审查推荐候选人资格条件。通过开展说课答辩、上课、课件制作并对其综合素质进行打分考评,经同级评选领导小组审查后,确定上一级推荐人选。 (五)认定公布。各级推荐人选必须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发文正式授予“中小学教学能手”荣誉称号。 第三章 职责与待遇 第八条 教学能手必须履行的职责 (一)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思想作风端正。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科学的教育观、质量观、学生观,模范遵守师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 (二)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积极参与校本研修和各级各类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承担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辅导等任务。每年在校内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听评课不少于30节;参与校内外教学研究活动不少于2次,承担教师培训任务不少于1次,承担送教下基层及专业指导活动不少于1次。 (三)发挥教学引领作用。积极加入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并完成相关任务。每年参与1个相应级别的研究课题并取得一定成果;有1篇学科专业论文或案例、反思等在相应级别及以上刊物发表或交流,或在相关学科评选活动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次。 第九条 教学能手享有的待遇 (一)获得“自治区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未评为“自治区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可作为地(州、市)“教学能手”或县(市、区)“教学能手”。 (二)享有优先参加自治区级研修、国内外高层次培训、外出学术交流的权利和机会,教育厅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对其获准立项的课题给予资助。 (三)自治区级教学能手所在学校对他们承担的研究课题、教改实验和教学指导任务等,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可根据情况进行奖励。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中小学“百千万”教学能手培养选拔项目的领导工作,下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各地(州、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教学能手的选拔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教学能手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级教学能手的选拔与认定、培养与使用等工作;地(州、市)、县(市、区)级教学能手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各级教学能手均需加入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 第十二条 教学能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 1.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 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履行教学能手职责,在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年度考核中为不合格的。 5.非组织原因脱离教师岗位半年以上的。 6.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国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 7.因其它原因调离基础教育系统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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