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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师猥亵学生 诉学校赔偿属滥用诉权          【字体:
案例:教师猥亵学生 诉学校赔偿属滥用诉权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69    更新时间:2015-03-06    

案例:湖南教师猥亵案受害人提起诉讼 要求学校教育部门及政府赔偿

法制网讯 记者 张维 (2015年3月)3日下午5点,一份状告湖南省益阳市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诉状交到了当地法院。起诉人是去年年底发生的湖南益阳小学教师周某猥亵案的17名受害人。

同时提起的还有对周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刑事被告周某赔偿每个被害人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后续长期的心理治疗费用共224344元。并请求判令涉事学校、教育部门及政府部门共同承担赔偿费用。

来自北京、广东、内蒙古、四川、湖北、河南、江苏等地的17名公益律师组成“反性侵律师团”,为受害家庭免费代理此案。

代理律师之一,来自山东的王玉琴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学校、教育部门及政府部门作为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职能部门,对其教职员工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然而他们对于被告人周建明肆无忌惮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所行动,甚至毫无察觉,致使周某长期作案,属于直接责任人和监管部门的失职,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中一位受害家长小温表示:“周某多次要求孩子上讲台背书,其实是在讲台后面猥亵这些孩子。他的行为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大多数被他教过的孩子都清楚周某的猥亵行为,这已经成为了学校公开的秘密。然而,即使学校对此事已经略有耳闻,学校仍然对此坐视不理。”

据家长转述,受害幼女曾经将周某的猥亵行为告知涉事学校的一位陈姓老师,但无论是该老师还是学校,都未对此事进行调查。

事件被家长集体曝光后,当地公安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学校三、四年级的女童进行妇科检查,部分女童检查出妇科炎症。

对于孩子们的心理状况,家长小温回答,孩子们现在都不愿意跟家长谈论这件事。

起诉状递交后,几位受害家长在法院门口举起了“校园性侵何时停?还孩子安全校园”的牌子。

资料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U5NjM4MA==&mid=203499280&idx=6&sn=64356173c651886641fbd5d1c865cd6e&scene=3#rd

分析:

1、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校的职责是教育和管理。

2、周某猥亵儿童是个人违法行为,不属于履行职责行为,也不是改造职责不当行为。

3、学校、教育部门及政府部门承担赔偿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更是主观臆断。

4、既然是“毫无察觉”,自然就不存在主观过错,承担责任就于法无据。

5、律师讲话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宜发布似是而非、哗众取宠的言论误导民众。

6、依法治国要求做事说话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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