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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坚决制止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坚决制止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作者:国家新闻…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1793    更新时间:2014-11-02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坚决制止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

新广出发〔2014〕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去年年底,总局与中宣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党报党刊发行工作 严禁报刊违规发行的通知》(中宣发〔2013〕31号),在全国组织开展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专项治理,集中查处曝光了一批报刊违规发行行为。目前,2015年度报刊发行工作已经展开,为进一步规范发行秩序,坚决制止违规发行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严格按照订阅范围、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落实订阅要求,保持发行数量稳定。要充分发挥“全民阅读”、“农家书屋”等各项公共文化服务工程的载体作用,做好党报党刊的订阅赠阅与配置更新工作。党报党刊要创新传播模式,加快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新兴传播平台,扩大覆盖面,提升影响力。

二、严禁突破征订范围和公费限额。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征订的重点党报党刊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央办公厅明确规定参照执行的报纸、地方党委机关报刊。其他各类报刊包括党报党刊所属子报子刊均不得列入党报党刊征订范围。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其他报刊;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报刊;不得将乡镇、村级组织、中小学等基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订阅情况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严禁扣发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基层单位工作经费强行订阅报刊;严禁采取各种手段层层加码、突破征订范围和公费限额。

三、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发行行为。任何报刊不得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方式进行推销;不得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扩大发行;不得以舆论监督相要挟强行征订;限定发行范围的报刊不得超范围发行。报刊出版单位不得给采编人员下达发行任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发行活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严格限定于免费内部交流,不得进行征订发行等各类经营性活动并收取任何费用。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守规定,形成规范有序的发行工作机制。主管主办单位要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严肃处理。

四、依法加强违规发行整治力度。各地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加强对报刊发行工作的指导检查,强化监督管理,完善信息沟通和违规核查联动机制。依法整治违规摊派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该退款退订的一律退款退订,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停业整顿,该撤销报号刊号的一律撤销报号刊号;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根据近年来报刊摊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扣发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强行征订报刊、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其他报刊,要予以重点督察整治。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建立违规发行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做到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坚决纠正。要广泛宣传禁止报刊违规发行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案例及时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实施群防群治,为制止报刊摊派发行行为、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营造有利环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报中心电话:(010)65212787。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10月23日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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