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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踩踏事故校长等三人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字体:
昆明踩踏事故校长等三人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44    更新时间:2014-09-30    

 

昆明踩踏事故校长等三人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案例事实:

     昆明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明通小学踩踏事故发生细节

     新华网昆明9月28日电(记者 侯文坤)28日下午,昆明市政府新闻办通报了26日发生在昆明市明通小学的踩踏事故有关细节。

  经公安机关调查查明:明通小学(明通巷本部)内宿舍楼共七层,分为两个单元,其中一单元二至七层10套教师午休宿舍自2000年至今,由学校提供给一、二年级在校午餐的学生午休。

  9月26日12时43分许,明通小学一、二年级10个班在校午餐的学生依次进入该宿舍楼进行午休。13时57分许,数名先行离开宿舍下楼的学生见一楼通道处两块靠墙摆放的海绵垫,并上前踢打、撞击,致使其中一块海绵垫倒下。14时许,学校拉响起床铃,午休的学生开始起床,离开宿舍返回教室上课。因过道摆放的海绵垫倒下,导致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情况不明,继续向前拥挤,造成多名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在海绵垫上,导致6名学生受挤压窒息死亡,2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经查,摆放在一楼通道处的海绵垫是学校体育教学用具,平日海绵垫放置于宿舍楼一单元202房间体育器材室。9月25日17时许,学校田径队训练完毕后,该校体育老师临时将两块海绵垫靠墙放置于宿舍楼一楼过道处。

  通报表示,事故发生后,安监、监察等相关部门及检察机关迅速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实真相,厘清事故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昆明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消息,截至目前,明通小学踩踏事件26名受伤学生,经国家卫计委专家和医院专家组会诊评估,已出院18人,还在院留观治疗8人,其中伤情相对较重2人均已好转,并从ICU转入普通病房。

       处理:新华网昆明9月29日电(记者 侯文坤)昆明市政府新闻办29日发布消息说,经对9月26日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造成6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的学生踩踏事故进行调查,公安机关29日对明通小学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三人,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综合本案,虽然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客观结果,但明通小学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对可能发生的踩踏危险不是明知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犯罪主观要件,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显然,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似乎涉嫌“玩忽职守罪”,但此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此三人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此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此罪。

      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再所难免。 

      如果仅以学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推定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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