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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及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关于自治区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及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新疆人力…    文章来源: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数:6327    更新时间:2014-07-03    


 

新人社发〔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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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及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向县乡(镇)基层倾斜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32号)精神,按照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及岗位设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落实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一)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二)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调整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标准

(一)按照《关于各地州市中小学及农村双语幼儿园岗位设置及职称聘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18号),各地(州、市)所属乡村中小学应按在册正式职工人数核定单位岗位总量,将政策性超编教师全部纳入岗位基数,以解决超编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问题。

(二)调整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标准。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向县乡(镇)基层倾斜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32号)要求,按照不低于2:4:4的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的比例标准,对本地区所属乡村中小学的岗位设置进行重新调整核定,进一步提高乡村中小学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设置数量,以解决部分老教师和年轻骨干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三)各地(州、市)所属乡村中小学教师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初级岗位职数限制。

三、落实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乡村中小学教师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同时,适用以下相关倾斜政策:

(一)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初次确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大”毕业生或纳入教育部统招并获得党校学历者,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三)在评审中,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硬性要求,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可视同论文参加评审。

四、建立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

(一)对在乡村中小学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保留其副高级职务职级待遇,不再占用本单位的副高级岗位,空缺的副高级岗位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二)对在乡村中小学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保留其中级职务职级待遇,不再占用本单位的中级岗位(在本人具备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且单位有空岗时,可申报高级职称),空缺的中级岗位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三)对乡村中小学管理人员实行低岗高聘的政策,即凡在乡村中小学管理岗位工作满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审批认定可享受管理岗位人员八级工资待遇;在管理岗位工作满8年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经审批认定可享受管理岗位人员七级工资待遇。审批认定程序和权限按照新人社发〔2013〕132号文件办理。

五、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组织及工作程序

乡村中小学教师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库)的组建和管理、申报和评审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方能开展。

2014年6月18日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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