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政府文件 >> 新疆文件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新疆人事…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2389    更新时间:2014-03-01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发(2001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事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 政 厅

OO一年一月四日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