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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作者:新疆人事…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2389 更新时间:2014-03-01 | |||||
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发(200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为适应当前发展变化的形势,改善自治区城镇职工的探亲待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新政发(1981)184号)的部分条款内容重新修订如下: 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原假期不变。 二、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三、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职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假期60天(含路程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四、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五、上述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发〈1981〉1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事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 政 厅 二OO一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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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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