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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病假超期被解雇 公司违法解职赔1.8万元 | |||||
作者:章伟聪 记…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点击数:1504 更新时间:2013-1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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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丁小姐进入某市场研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6月初,丁小姐因病请假,但公司仍向丁小姐发放了全勤工资。7月份丁小姐依然病假,公司却以错发为由补扣了6月份多发的工资。之后,丁小姐继续病假,公司则未向她发放8月、10月的工资。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并经法院判决,公司向丁小姐支付了5600余元病假工资。 去年10月,公司书面通知仍在病假中的丁小姐,告诉她医疗期已满,应返回岗位工作。丁小姐回复电子邮件称,还需治疗一段时间,要11月初才能回公司上班。随后,丁小姐将相关病假证明寄交公司。一个星期后,公司再次书面通知丁小姐,称因丁小姐的医疗期已满,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今年6月,经劳动仲裁后,丁小姐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2012年年休假工资。公司不同意丁小姐的诉讼请求,认为在丁小姐医疗期满后,公司通知她返岗工作并告知了不返岗的法律后果,但丁小姐收到通知后拒不返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丁小姐不能享受2012年的年休假。 经开庭审理,法庭于近日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公司应向丁小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驳回丁小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主审法官蒋萍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照本案,被告公司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蒋萍表示,法庭查明原告累计工作年限不满20年,2012年累计请病假超过了3个月,因此,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自然也不能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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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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