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案例分析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律师办案猝死 法院判就是工伤          【字体:
律师办案猝死 法院判就是工伤
作者:刘晓星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1842    更新时间:2013-12-30    


    律师为当事人递送材料,不幸猝死法院。而本身作为法律从业单位的律所竟没有按法规参加保险,并拒绝承认律师猝死属于工伤,幸而先有人社局的认定,后有法院两审裁判支持,律师的身后权益才得以保障。

  律师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在一桩欠款纠纷案中,陈律师是林先生的代理律师。2010年6月30日,林先生因不服一审判决去广州中院信访,并通知陈律师送材料。

  据林先生回忆,陈律师将诉讼材料送到广州中院五楼后,他们坐下来等候叫号。

  大约10时50分,林先生在离陈律师3米远的地方听到手机跌落的声音,转眼就看到对方口吐白沫,浑身抽搐。120现场抢救,仍旧未能挽回陈律师的生命。

  1.律所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然而,为陈律师申请工伤认定的道路却颇为坎坷。陈律师的遗孀钟女士向广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时,律所竟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钟女士为此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接连打了一、二审两场官司

  律所不服,接连打了一、二审两场官司,但均告失败。

  在2012年4月27日,钟女士再次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支持。

  然而,律所却不认可人社局的认定,将其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

  3.律所称没受理林先生案件

  二审期间,广州市人社局直指律所锲而不舍诉讼的关键在于他们没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加保险。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钟女士第二次申请工伤认定,律所又辩称没有受理林先生的案件。

  广州中院认为,从林先生与他人的欠款纠纷案的裁判文书可知,陈律师确实是该案的代理人。事发时陈律师出现在法院是应委托人要求递相关材料,这一行为符合其履行委托业务的基本履职要求,亦属于律师代理行业的职业习惯。最终,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全国律协会长就《律师职业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章…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阿勒泰地区律师名单(截止20…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