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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 |||||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网站 点击数:4222 更新时间:2013-09-18 | |||||
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新教党建〔2013〕2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分年实施;权责明确,专项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管理自治区级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制定总体管理方案,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规划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整体发展; (二)制定年度专项经费拨付方案; (三)组织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监管、检查,绩效评 价和审计。 第四条 每年专项经费由自治区拨付各地州市教育局,由各地州市教育局全额拨付各名校长工作室依托学校。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经费使用过程的具体监管、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各名校长工作室依托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明细核算,不得挪作学校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名校长工作室责制定专项经费日常使用和管理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提出本年度项目建设任务和年度经费预算; (二)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健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接受自治区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专项经费开支管理实行工作室主任负责制,严格开支报销程序。每半年向工作室全体成员通报并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及账目。 (五)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教育厅书面报告本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开支范围 第七条 自治区级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专项经费为自治区财政专项预算,由教育厅分年度划拨 。 第八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使用要求: (一)设备购置。名校长工作室必要的硬件投入、购买设备、办公设施、办公用品、档案资料建设等,第一年不得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30%。第二年开始不得超过10%。 (二)课题研究。自治区级课题研究一旦立项,自治区有专项经费补助,各名校长工作室组织的本级课题研究可给予适当补助,发表有关论文版面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三)考察调研。自行组织的地区内、疆内、疆外调研、考察、学习、培训,可参照当地差旅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最高给予50%报销,其余由所在学校报销。 (四)召开有关会议。按照自治区、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或本工作室安排召开的工作室相关会议,组织的有关培训。 (五)开展相关活动。组织本工作室、本地区校长工作论坛、学术研讨、工作交流;在本地区、本县市开展主题宣讲等相关活动、各类评审等。 (六)邀请有关专家。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联系,邀请内地知名专家、疆内有关专家到本地区、本工作室开展专题讲座、开展工作指导; (七)开展媒体宣传。宣传本地区优秀校长或优秀学校好的经验,在网站或相关报刊、媒体发布,邀请相关媒体现场采访,宣传报道,提升社会影响力。 (八)相关差旅费补助。外地入室成员每次参加工作室组织的集中活动,可报销部分交通费(火车、长途汽车可报销100%,七折以下机票最高可报销50%,其余由所在学校报销)。 (九)促进校长能力素质提升的其它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项目负责单位下达专项经费。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根据开支范围,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研究确定报销、补助比例,确保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进行项目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各名校长工作室和各工作室依托学校要共同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规范使用,各教育局以及各依托学校不得截留、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等及与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结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如项目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现有专项经费应随项目转移到新的项目依托单位或归还原渠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为保证名校长工作室建设预期效益,自治区教育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计划开展项目建设和经费支出不规范的单位,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核减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已发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名校长工作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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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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