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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网站    点击数:2507    更新时间:2013-09-18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教发〔201328


各直属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7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厅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直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公开建设项目信息。

第五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高等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地可行性论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勤政廉洁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应当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1家以上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编制的校园规划应报教育厅审核论证。直属高校应当根据审核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报属地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厅备案。教育厅根据各直属高校上报的基建规划建立基建规划项目管理库,未列入基建规划项目管理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由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厅初审后,由教育厅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基建规划申报单体基建项目立项,报请教育厅出具审查意见。

学校报送单体基建项目立项申请应提交的文件:立项申请报告、资金证明文件。

 

第四章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的编制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向教育厅报送下一年度的基建计划。

第十六条 直属高校年度基建计划应优先安排教学科研工作急需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校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直属高校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积极筹措和落实已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资金,不得擅自举债建设。

第二十七条 直属高校基建财务管理要坚持“三算”的基本要求,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要确实加强工程项目概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概预算。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制定完善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报教育厅批复。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三十一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甲方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三十四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项目评价报告报教育厅备案,教育厅将加大过程性指导检查,并适时对建设项目程序、进度、质量、绩效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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