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政府文件 >> 国家文件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字体: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作者:国务院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1519    更新时间:2013-09-09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