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课程 开设与考试评价工作的通知
新教基办〔201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精神,2010年3月,我区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基础教育阶段民族团结教育课程考试(测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基办〔2010〕7号),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纳入了小学阶段考查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同时列入内初班和内高班的招生测试与考试范围,并明确了具体考试范围、分值及成绩呈现与使用等。由于原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在我区范围内暂停使用,目前尚不知恢复使用的时间,为不影响我区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开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具体课时安排。根据《指导纲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不少于10-12个课时的教学时间,具体课时从地方课程《新疆》中安排。普通高中学校要保证每学年不少于10-12个课时用于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纳入高中必修课程管理,具体课时从高中《思想政治》课时中调剂。
二、做好民族团结教育课程考试评价工作。有关考试评价工作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开设和考试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基办〔2010〕4号)、《关于做好2010年基础教育阶段民族团结教育课程考试(测试)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基办〔2010〕7号)》执行。
三、规范各地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使用。在原全国统编教材停用的情况下,我区小学阶段统一使用新疆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新疆·民族大团结》,初中阶段统一使用新疆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新疆·民族团结篇》,普通高中统一使用新疆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华民族大团结》。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考试范围为新疆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新疆·民族团结篇》。
《中华民族大团结》(供普通高中学校使用)于2012年12月正式出版,从2013年7月起,将作为全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民族团结教育》的唯一指定教材。民族团结教育属于自治区重要地方课程,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安排,各地不得使用以上指定教材之外的其它任何教材。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开设工作,及时反映课程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教育厅将在2013年春季开学后对课程开设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对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2013年1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