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教职成〔2013〕3号
各职业院校:
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精神,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可与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
2013年2月1日
自治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的管理,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更好地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促进中高职教育融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三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是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 第四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设置应规范专业名称,统一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 第五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设置应适应全区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鼓励特色发展,形成与自治区产业发展趋势及各地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本匹配的专业结构与布局。各学校之间专业优势互补、各有特长,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 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核定学校专业数量。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年度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七条 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 (三)具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配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五)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开办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信息化教学资源等条件; (六)如该专业有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教学标准,开设时必须达标。 第八条 基本办学条件处于或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限制招生”标准的,或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暂缓通过的高职高专院校,不得申请新设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专业设置申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和指导学校进行专业设置调查与论证。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职高专院校统一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专业设置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专业设置申报报告(学校正式文件)及专业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1); 2.专业设置调研报告(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调研,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3.经专家论证的人才培养方案; 4.专业设置条件的其它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光盘。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根据申报情况,每年12月初对各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文本审核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专业,由自治区教育厅发文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招生计划。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高职高专院校应加强教学管理,对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高职高专院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人才培养定位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连续三年达不到本区域内平均就业率或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将调减其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本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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