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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字体: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新疆发改…    文章来源:新疆发改委网站    点击数:3025    更新时间:2012-12-0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2〕22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8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立即进行部署安排,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督促各游览参观点落实好对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列入自治区定价管理的各游览参观点要认真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

二、对青少年、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等游览对象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各地、各游览参观点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新计价房〔2004〕927号)、《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500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8〕7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09〕162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可行的优惠措施。

三、各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对各项优惠政策应在售票窗口予以公示,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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