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淘宝乐园 | 一饱眼福 | 新法速递 | 微信 | 年历 | 办公 | 留言 | |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生活丛林网 >> 教育律师网 >> 参考资料 >> 正文 | ![]() ![]() |
|
|||||
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 | |||||
作者:新疆政府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点击数:2170 更新时间:2010-10-22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我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三、一次性抚恤金由非因工或因病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 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 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暑期安… 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李宪生 版权所有(2003-2025)*****公案备案:新公网安备65010502000994号***** 站长:李宪生18997512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