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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拉椅子致同学受伤的赔偿
作者:广州市中…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138  更新时间:2023-12-25 11:33:53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偷拉椅子致同学受伤 监护人赔偿10万余元


  12岁的小杰(化名)在同学思思(化名)与前座同学说话时,抽走了她的椅子,导致思思坐空后严重受伤。那么,巨额治疗费用谁来承担?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思思与小杰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两人系同班同学。2021年9月某日午休,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落座后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受到撞击。其他同学见状将其扶起,送至校医务室。
  摔倒后,思思称出现头痛、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
  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小杰的行为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失应由小杰承担。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事发前,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等多种方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足以见得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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