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  点击数656  更新时间:2022-02-15 06:52:20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法〔2020〕3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