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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2687  更新时间:2015-12-03 23:13:05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关于印发《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积极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加强评价检查和管理指导,不断提升我区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基教二〔20091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教基〔20131号)精神,特制定《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既是衡量与检验学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标准,也是推动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抓手,更是落实中小学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具体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实施,把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评价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评价体系中,坚持以评价为抓手,达到以评促教,以评促改,以评促效的目的,不断提升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评价检查和指导

各地要以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检查为契机,建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评价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评价工作。严格标准,完善措施和办法,明确任务和目标,设定达标时间表和路径图,科学有序,稳步推进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争取在2020年底之前,实现全区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全部达标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扎实推进。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评价工作由各地教育装备部门牵头,教研部门积极协调做好评价检查工作,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教育厅将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2015113

建设评价指标体系.doc

中小学评价指标.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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