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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2717  更新时间:2015-08-01 00:34:41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新教政法〔201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各级各类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范法律风险,现就我区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教育系统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顾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自行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可以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开展办学活动;

(二)为本单位的重大决策、治学行为、合同行为和重要的法律文书等进行法律论证、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行政、民事非诉讼、仲裁及其它相关法律事务,代理本单位出庭应诉;

(四)参与调解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纠纷;

(五)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或出具法律文书;

(六)对本单位易发事故或纠纷提供法律风险防控预案或合理化建议;

(七)协助本单位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法治培训、法治实践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八)其它法律事务。

二、落实教育系统法律顾问聘任制度

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聘期原则上为1年,期满工作称职的可继续聘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法律顾问的聘任

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聘请1名或若干名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的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各高校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专家学者或教师作为兼职法律顾问。

(二)高校法律顾问的聘任

高校应当聘请精通教育法律法规、熟悉学校管理的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校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兼职担任。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成立法律专家咨询小组、法律顾问室等机构,其中规模较大、院系较多、独立分支机构较多的高校可以设置学校总法律顾问。学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三)中小学、幼儿园法律顾问的聘任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幼儿园可以参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模式聘任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需求较少或者不具备单独聘任法律顾问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结合实际,由几所学校共同聘请同一个法律顾问,或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成立本地法律顾问团,统一聘请,统一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安排专门工作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2015年底前基本将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到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法律顾问聘任工作做好指导、督促和协调工作。

(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对法律顾问的聘任(解聘)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薪酬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制定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范本,供本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参考或使用。

请各地(州、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和区属中等职业学校于2015年11月1日前,将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回执(见附件)传真至自治区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届时,将根据回执报送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逾期未报送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回执的,视为未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附件: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回执

2015年6月18日

附件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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