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4〕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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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 |
作者:新疆教育…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17190 更新时间:2014-09-10 14:17:58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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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5日 新教基 20 号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解除刑事处罚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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