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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醉酒死亡,谁承担责任?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178  更新时间:2014-05-11 23:37:28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学生校内醉酒死亡,谁承担责任?
【案例】
2003年12月14日晚上,某学校学生寇某(17岁)与几名同学在宿舍喝酒。第二天早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寇某的情况有些异常,立即将寇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部门认定,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寇某的父母认为,寇某只有17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学校喝酒却没有遭到制止,是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应负赔偿责任。为此,寇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学校称,学校规定学生不准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寇某即将成年,已有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寇某饮酒过量死亡,过错在自己。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人的职责;对寇某的死亡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了寇家的诉讼请求。
【分析】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过错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是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是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是学生有其他过错的。由于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的,由违反校规校纪学生承担过错责任。
就本案而言,寇某即将成年,已有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完全能够认识到酗酒的后果。特别是在出事的前几天学校对酗酒学生进行处分后,寇某仍不接受教训,继续违反学校“学生不准酗酒”的纪律,并因饮酒过量死亡,过错在自己,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人,对寇某的死亡也没有过错,而且寇某的父母也不能提供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证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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