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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的通知 | |
作者:新疆自治… 文章来源:新疆教育厅 点击数10882 更新时间:2014-02-07 10:03:47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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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退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的通知 新教师〔201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普遍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县市的部门和单位借调教师的数量达数百人之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各地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到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艰苦边远学校教师队伍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稳定教师队伍,现就清退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编制使用管理和专项检查制度。对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执行情况,编制、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不定期进行督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混编混岗、在编不在岗等行为要及时处理。 二、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组织、编办、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在编教师申请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从严审批。 三、全面清退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学、幼儿园借调的在编教师。 (一)对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的教师,教育部门向借调教师下达书面通知,限期无条件返回教学岗位。 (二)对因其他原因现长期离岗的教师,要求其立即返岗。 (三)对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的长期离岗教师,督促其办理病退手续。 (四)虽经书面通知回原岗位工作,但本人拒不返岗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旷工的人员,根据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各地要积极建立教师交流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通过挂职锻炼等方式,鼓励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偏远学校流动,促使各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共同提高。 五、各地清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工作,务必于2014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将本地清理工作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届时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清退工作进行实地督查。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擅自借调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发现,责令清退,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组 织 部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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