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 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l、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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