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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作者:新疆维吾…  文章来源:新疆律师协会  点击数1421  更新时间:2013-04-18 23:45:40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利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 5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l、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等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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