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律师协会(联络部)、兵团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49号、新财法税〔2011〕54号《关于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和新财法税〔2011〕55号《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等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年营业额小于24万元的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可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申请免征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上述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执行日期均为2011年11月1日,对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符合上述标准但已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的,也可考虑申请退税或者留抵以后的应缴税金。相关律师事务所在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由所在地律师协会将情况汇总后上报新疆律师协会。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
新疆律师协会 2013年4月17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予调整自治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