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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学生参加庆典侵犯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519  更新时间:2013-02-23 22:38:15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案件事实】
2010年夏,某县教委实行机构改革,将原来的勤工俭学管理站改为县教育服务公司,并决定于2010年6月18日上午(星期四)举行挂牌仪式。为了营造热闹氛围,县教委提前半个月通知县城内各小学腰鼓队排练节目,届时到场助兴。6月18日上午,教育服务公司挂牌仪式如期举行,县城7所小学的小学生共计200多人次参加典礼,一时鼓乐喧天、歌舞翩翩,县教委的领导们十分满意,感觉效果好极了。此事被反映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县教委给予了通报批评,并责令县教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和学生家长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
在这个事件中,县教委以县教育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所辖的县城小学学生在正常的学习时间内停课参加商业庆祝活动,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教育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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