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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958  更新时间:2013-02-23 22:35:30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案件事实】
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实施治安拘留处罚。

【案例分析】
教学秩序是教学工作中各种重要关系的安排,教学单位有条不紊活动的状态。其主要标志是:学校以教学为主,不受社会政治活动、学校创收活动等非教学活动的干扰;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得到贯彻实施;教学方面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执行;教学管理系统健全,工作效率高;师生关系正常。安定的教学秩序是保证学校的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我国法律对此加以保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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