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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退学侵犯学生的平等权利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83 更新时间:2013-02-23 22:33:30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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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某高级中学是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即: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一些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学年度虽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无动于衷。 【案例分析】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影响,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包括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而勒令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学生退学是典型的剥夺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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