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教学能手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职领办字[2012]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2013年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教学能手(以下简称自治区教学名师、教学能手)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我区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学校,下同)中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已经获得自治区教学名师、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不再参加相同级别的评选;自治区教学能手参加教学名师的评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评选名额
评选教学名师10名,其中高等职业学校教师3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7名。
评选教学能手20名,其中高等职业学校教师5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15名。
三、工作要求
(一)地、州、市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学校推荐的教学名师、教学能手人选材料进行审查。自治区部门(行业)所属职业学校推荐的材料,经学校主管部门(行业)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每个地、州、市一般只能向自治区推荐教学名师1人、教学能手2人的材料,伊犁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昌吉州可以推荐教学名师2人、教学能手4人的材料;没有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人选的地区,可以不推荐。自治区部门(行业)所属职业学校只能推荐教学名师1人、教学能手1人的材料;没有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人选的学校,可以不推荐。
(三)地、州、市和自治区主管部门(行业)推荐的教学名师、教学能手人选材料,请予2013年3月2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人:努尔江、程倩倩,联系电话:0991-7606215)。
有关2013年自治区教学名师、教学能手评选的有关事宜,请与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业教育工作协调处联系。
附件:1.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2.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能手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
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2月4日
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施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教学名师和教学能手项目,表彰在职业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促进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在我区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学校,下同)中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出具返聘证明。 第二条 自治区教学名师总数控制在职业教育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五以内。 获得自治区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自治区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协作精神。 (二)长期在职业教育教学岗位任教,具有15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历。 近三年,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 (三)受聘副高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课教师具有1项与专业相关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累计具有企业相应技术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教学改革成果突出,主讲课程在同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学生评价优秀。 专业课教师既能教授专业理论,又能指导专业实践和生产实习,在行业企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公共基础课教师对所教专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所教课程能为学生专业学习和今后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五)积极从事主讲课程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传、帮、带”作用,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对教学团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六)近五年,至少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主持完成自治区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合格或得到推广; 2.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研或科研论文; 3.主编教材作为自治区以上规划教材推广使用,或获得自治区以上奖励; 4.担任自治区以上重点专业、特色(精品)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实训基地等重大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 5.主持来自行业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或开展面向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广和服务项目,且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指导学生团队或教师本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自治区一等奖或国家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1-1),学校依据《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评选指标体系》(见附件1-2),择优确定教学名师推荐人选,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材料报地、州、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部门(行业)所属职业学校确定的教学名师推荐人选材料,经学校主管部门(行业)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地、州、市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学校报送的教学名师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人选材料,分别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自治区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地、州、市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组织评审,确定自治区教学名师候选人,写出评审情况报告(附教学名师候选人名单),报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自治区教育厅对教学名师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第六条 推荐自治区教学名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候选人汇总表(见附件1-3)。 (二)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候选人推荐表(含相关佐证材料); (三)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候选人个人资料(见附件1-4); (四)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候选人课表(见附件1-5); (五)候选人45分钟讲课录像光盘一张(文件为rm格式,不大于100MB),录像内容须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讲课录像光盘中包括上述其它材料的电子版。 第七条 自治区教学名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评一次。 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以连任。 第八条 在自治区教学名师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保证评选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自治区教学名师评选资格或称号: (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 (二)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第十条 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评选和管理工作,在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附件:1-1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候选人推荐表 1-2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评选指标体系 1-3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候选人汇总表 1-4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候选人个人资料清单 1-5自治区职业教育教学名师候选人课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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