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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不良行为的学生仍然可以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37  更新时间:2013-02-20 13:31:53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案件事实】
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是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案例分析】
学校的做法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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