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电视台披露未成年人隐私是违法行为 | |
作者:李宪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434 更新时间:2013-02-20 13:30:52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
|
【案件事实】 某市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 【案例分析】 电视新闻不可以这样报道。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