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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丑闻与中国社会秘密 | |
作者:王正绪 文章来源:BWCHINESE中文网 点击数2062 更新时间:2013-03-06 18:18:21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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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两个月来,中国大陆的微博、媒体上连续暴露了好多起中国官员的性丑闻。这些性丑闻涉及重庆、北京、黑龙江等地的官员,在国内外的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这些性丑闻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非法或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可以概括为几种类型。第一种是性侵犯。这包括法律上有明确界定的强奸、猥亵等,也包括平时工作和社交场合中的性骚扰等。 近年来,由于城市人口增加,对女性的保护严重不足,在工作和社交环境中发生的性侵犯事件甚至“熟人强奸”非常多。 不少男性,在将女性灌醉后与其发生性行为,或在女性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虽然女性事后并不告发,但也属于强奸。 第二种类型可以称为性剥削。这主要是一些官员或其他有权有势的人,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务。 一些官员领导因为知道某些女性有求于己(例如想求自己帮助进入本单位工作或升职),就要求对方提供性服务。女性在自己不情愿的情况下提供性服务,虽然可能从中得益,但也应该算作性剥削的一种。 “包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性剥削,尤其是在包养者提供给被包养者的好处相对较少的情况下。 第三种类型可以叫性交易,或权色、钱色交易。这是女性自愿用身体换取某种好处的情况。被包养者从包养者那里如果得到足够的好处,则“包养”也是一种性交易关系。 在上述第一、第二种类型不正当性关系中,很明显女性都是受害者(本文不讨论女性对男性、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的性侵犯、性剥削的情况)。 第三种类型比较特殊。这种情况下往往女性是主动一方,利用自己的身体获得某种好处。这种情况下,涉事的女性并不见得是受害者,很多时候还可能是受益者。 但这种类型的不正当性关系对社会是有害的,因为它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一些女性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好处,就侵犯了其他遵循正式规则,利用正当手段人的利益。 例如,大家一起竞争一个职位,某人因为和领导发生性关系而获得了该职位,这就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女性竞争者,也包括男性竞争者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正当和非法的两性关系,虽然都是法律和行政纪律上明确禁止的,但在实际生活中,要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来惩罚当事人,还是有较大的难度的。 性剥削、性交易的情况都比较复杂,司法和纪检部门处理起来都比较难明确界定。性侵犯也存在着取证和定罪困难的问题。尤其是熟人之间的性骚扰、猥亵、强奸等,司法实践上定罪是比较困难的。 实际上,要降低各种对女性的侵害以及避免一些人用职权进行性剥削和性交易,需要大大提高全社会对女性的保护。 一方面,中国社会目前女性所处的不平等地位,近些年来在很多方面不但没有得到改善,还有加剧恶化的趋势。到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上,女性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都处于极端不平等的地位。 因为有这种严重的不平等,女性才在性关系上容易遭受侵害和剥削。在工作机会、升职、承担家庭劳动等方面积极实现男女平等,改善女性相对男性所处的地位,是全面改善女性命运、降低女性受到性侵犯、性剥削、避免女性利用身体获得好处的一个基础条件。 其次,社会上对于受害女性的保护不够。对于性侵犯和性剥削的受害者,中国社会从观念上和机制上都对她们没有积极的保护。 不少人有很错误的两性观念,比如认为女性不反抗就是默许,比如认为女的被性骚扰或性侵害了是因为她太风骚,是自己去招惹的,比如认为女性被包养是因为道德败坏。这造成女性受害者的双重受害,即不仅受到性的压迫、剥削、伤害,还受到社会观念的压迫和伤害。 再次,社会上对女性自我保护的赋权不够。在各种不正当的性关系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在当事人检举、揭发后,才为大众所知晓。 近期来浮出水面的几个性丑闻,就是受害当事人在长期忍受性剥削、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破釜沉舟,冒着失去一切的风险,主动爆料的。 但是,今日社会上,对受害女性为保护自己、惩罚恶人所给予的支持和权利非常不够,造成很多女性在性关系上受到不公正或非法的对待时,完全没有能力、没有意识站出来揭露、控诉,社会上也没有有效的机构、团体能够帮助这样的女性为保护自己、惩罚恶人而挺身而出。事实上,很多受性侵害、性剥削的女性都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女性是这类事件中最重要的报警人,因为她们是最直接受到影响的人。女性自我保护的权利没有落到实处、自我保护的能力没有培养起来,多数长期对女性进行侵害和剥削的人,只有在他经济、政治上出了问题后,在性方面的问题才会被清查。 可见,在现今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女性受到不公平的性待遇是有非常严峻的结构性原因的,不是简单地查出一两个性丑闻、惩罚一两个官员或罪犯能够解决的。 要以全面地提高女性的地位、增进全社会对女性的保护与支持、提高女性为保护自己权益和安全所需要的能力和社会资源为目的,进行长期的社会建设。 简而言之,中国社会需要有效地改善妇女在面对性压迫、性剥削、性侵害时的不利地位。在这方面,中国台湾近几十年来的历史很有借鉴意义。 今日的台湾社会,女性在工作、社会各方面相对于男性的地位有很大提高。台湾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行业中涌现出了不少优秀女性,表面女性在整个社会中享受到很大的保护和支持。 更不用说,在欧、美等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各个行业中男性与女性在升职、担任领导等方面的差距日益缩小。 且不说美国的政府中,女性部长、副部长、议员、州长、大法官比比皆是,顶级的大学如哈佛、布朗、密歇根等,近年来都由女性担任校长。女性担任副校长、各个部处、院系领导的情况,更是数不胜数。 这些社会中各个领域、环节也都有健全的制度、机构、程序保护女性的权益。只有这样,女性的地位才能较快地提高,女性成为性侵害、性剥削的概率才会大大降低。 当然这些社会中也有各种制度、机构、程序保护其他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少数族裔、同性恋者的权益,所以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才实现得相对比较好。 中国社会需要尽快推进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工作场所制度和社会制度两个方面。在工作场所的制度建设上,要有明确地机构、制度、程序来制止性别歧视和暴露、预防不正当、非法的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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