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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名教师眼中的“不合格”教师 | |||||
作者:张彩云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点击数:1538 更新时间:2014-07-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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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退出?——千名教师眼中的“不合格”教师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张彩云
教师的认知不仅影响其教育行为,还会影响到学生行为和学业表现。教师自身对不合格教师标准的认知,不仅可以规范引导自身行为,还会对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产生影响。那么,目前我国教师对不合格教师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及处理时存在的困境又会有什么样的认知? 一项对北京、新疆、河南、四川等地1187名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显示,中小学教师对于不合格教师标准的认识,更为看重道德和心理健康方面的缺失,而不看重技能方面的缺失。中小学教师普遍认为,当前处理不合格教师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不合格教师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以及处理不合格教师的相关法令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中小学教师不赞同将解聘不合格教师的权力下放给学校以及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 认定不合格教师并非易事 大部分教师认为,认定不合格教师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对于从“行为不检,违反师德,经查证属实;经精神科医生诊断有严重心理疾病、严重影响教学;教育教学态度不端正,不遵守学校规定;教学能力不足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明显事实;经医生诊断,有严重的身体疾病,严重影响教学;相关专业知识不扎实,不胜任教学工作”等六方面作为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条件,大多数教师表示认可。 关于“什么是不合格教师”,中小学教师认同度最高的是“行为不检,违反师德,经查证属实”、“经精神科医生诊断有严重心理疾病、严重影响教学”,而认同度最低的是“相关专业知识不扎实,不胜任教学工作”,这表明,在对不合格教师标准的认识中,中小学教师最为看重的师德和心理健康状况,而最不看重教学能力。 调查还发现,对于这些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条件,不同区域、不同性别和不同教龄的教师存在显著差异。小学教师、教龄越长的教师越倾向于认为“经精神科医生诊断有严重心理疾病、严重影响教学”、“行为不检,违反师德,经查证属实”是不合格教师最重要的判定条件。城市教师、教龄越长的教师越倾向于认为“教学能力不足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明显事实”、“教育教学态度不端正,不遵守学校规定”是不合格教师最重要的判定条件。 热点透视:亟需建立教师心理健康预警与治疗机制。 教师的心理疾病具有隐蔽性,教师出于师道尊严,少有主动告知学校,周围的人也不易发现,这成为学校处理不合格教师的灰色地带。中小学教师一方面重视心理健康,认为疑似罹患心理疾病,学校应暂停其工作,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医生鉴定,另一方面也对于心理方面的问题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允许罹患心理疾病,无法胜任工作者,经过治疗后继续任教。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教师心理健康的预警与治疗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区应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教师进行心理诊断和辅导,对心理问题严重的教师要及时转介治疗,确保教师不因心理疾病而对教育教学产生严重影响。 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 关于不合格教师的具体判定标准,中小学教师认为,“对学生性骚扰”、“经常迟到或早退、浑水摸鱼、影响教学”、“言语羞辱学生,严重伤害学生心理”这三项最为重要。而对于“师生关系严重不良,原因在于教师”、“缺乏有效管教方式,学生问题行为多”、“不按规定参加研修”认同度最低。 不同教师在对不合格教师判定标准的认识上存在显著差异。和中学教师相比,小学教师更倾向于认为“对学生性骚扰”、“有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赌博等)”、“学科专业知识不足,影响学生学习效果”是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标准。教龄越长的教师越倾向于认为“对学生性骚扰”、“有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赌博等)”、“学科专业知识不足,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班级管理欠佳,影响学生发展”、“师生关系严重不良,原因在于教师”是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和城市教师相比,农村教师更认同“学科专业知识不足,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班级管理欠佳,影响学生发展”、“师生关系严重不良,原因在于教师”是判定不合格教师的标准。 热点透视:教师专业技术上的缺失需要引起重视。 关于“什么是不合格教师”,中小学教师的判定标准反映的均为教师道德和心理层面的缺失,对于“相关专业知识不扎实,不胜任教学工作”、“缺乏有效管理方式,学生问题行为多”、“不按规定参加研修”等教育教学技术层面的缺失,中小学教师并不看重。然而,在当前教师专业化的时代背景下,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除了要重视专业道德建设,其本身的专业技能应该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就需要教师和教师管理者转变观念,重视教师专业技能上的缺失,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不认可由学校解聘教师 关于不合格教师的处理程序,调查发现,中小学教师对“罹患心理疾病,无法胜任工作者,经过治疗后继续任教”认同度最高,其次为“行为不检,情节严重者,直接予以解聘”和“疑似罹患心理疾病,学校应暂停其工作,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接受医生鉴定”。对“建议将解聘不合格教师的权力下放给学校”、“学校应成立处理不合格教师的专门机构,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认同度最低。 当前在处理不合格教师中到底面临哪些困难?调查发现,中小学教师认为“目前对于不合格教师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是最大的困难,其次是“目前关于处理不合格教师的相关法令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而对于“学校为了和谐或怕麻烦而不处理不合格教师”认同度最低。 热点透视:教师聘任权归属不明确,存在管理制度障碍。 调查表明,中小学教师对学校处理不合格教师的程序比较满意,最迫切需要的是制定不合格教师的标准及具有操作性的相关法令。在不合格教师的处理机构方面,教师不赞同“将解聘不合格教师的权力下放给学校”以及“学校应成立处理不合格教师的专门机构,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学校是教师教育教学的主要场所,是鉴别教师的重要机构,中小学教师却表现出对学校不信任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似乎可以看出,聘任的权力在学校,因而解聘的权力也应在学校。但是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这两种矛盾的规定,使得中小学教师的聘任权归属不明确,从而给中小学教师管理制造了制度上的障碍。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解聘教师较完善的做法,将教师解聘的权力交给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学校没有解聘教师的权力,但要参与解聘教师的全过程,即由学校提出解聘教师的理由与证据,交由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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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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