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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字体:
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新疆政府    文章来源:新疆政府网    点击数:1745    更新时间:2010-10-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181号 


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其学杂费的收取按国家和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的数额进行相应抵扣。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核定我区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补助标准执行。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落实,自治区本级和地州(市)、县(市、区)各级财政予以安排。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自治区财政将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好的地市给予适当奖励。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合理确定资金分担比例,切实规范资金支出。  
        从2008年秋季开始,免除学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不得先收后退。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将如数下拨给各城市。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按自治区党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有关问题》(新党财办〔2008〕18号)决定,根据各地财力状况,按下列比例予以分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的免学杂费资金,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喀什市、和田市、阿图什市以及自治区本级学校的免学杂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城市的免学杂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确定分担比例。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的财政补助经费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及基本建设等方面开支。各地要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同时,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二)严格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行为。  
        各地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学校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不得将免收的学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  
        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多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各地公办教师的津、补贴要按照当地公务员的标准发放。  
        自治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出台我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指导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本地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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