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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实现
作者:找法网  文章来源:找法网  点击数1543  更新时间:2012-08-30 18:57:57  文章录入:mredu  责任编辑:mredu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家庭、学校和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的规定。

  义务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实现,需要国家、家庭、学校、社会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保障义务。

  一、国家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

  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教育制度,国家对这一制度的实施承担主要的保障义务。这里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其他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来履行关于义务教育的保障义务。国家的保障义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体保障义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科学领导和综合规划、布置,确保本行政区域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二,经费保障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三,校舍保障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为严重不良行为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第四,教师保障义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工作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第五,教学保障义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行实施素质教育,以及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等。第六,就近免试入学保障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第七,其他保障义务。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二、家庭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其适龄的被监护人的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负有基本的义务。其义务主要体现为: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应督促、保证他们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创造必要的家庭条件,关心他们的学习,与学校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帮助解决和反映儿童、少年在学习方面的问题;不得因家庭原因指使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中途辍学,或对他们中途辍学行为予以默认。

  三、学校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

  我国实践中,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适龄儿童、少年所接受的义务教育是通过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现的。学校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重要主体之一。学校的责任主要在于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法接纳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和教师应按照确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事故。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四、社会保障义务教育权利实现的义务

  这里的社会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应该为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从积极的角度讲,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依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从消极的角度讲,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如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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